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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骂“喝酒不工作”,男子连捅姐夫3刀,事后穿着整齐欲下楼时被抓,曾因犯罪被判拘役!姐夫谅解,法院判了

2026-09-28 7193

日前,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故意杀人罪详情。 2026年1月1日21时许,被害人刘某(郭某的三姐夫)到被告人郭某家中饮酒。当天23时许,刘某醉酒后在郭某家沙发上睡着,郭某独自前往其三姐郭某某家继续饮酒。 期间,其三姐因郭某不找工作对其训斥,后将其送回家中。凌晨3时许,郭某因对其三姐、三姐夫反复约其到三姐家吃饭并电话训斥其“喝酒不工作等”产生强烈反感与愤怒,遂使用单刃尖刀向正在沙发上睡觉的刘某左肩部、胸部、左肘部各捅一刀并声称“弄死你”。 刘某惊醒后抓住刀刃,二人坐在沙发上,刘某朝郭某的鼻子打了两拳,郭某的儿子志某闻声赶来夺下尖刀。郭某作案后未实施救助,后穿戴整齐欲下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 事后,被害人刘某拨打120救护电话,120救护中心联系其妻子郭某某,郭某某随即表示报案。 后经郭某某报案,民警出警到达郭某居住的小区,爬梯至三楼时,看见郭某在下楼,经民警询问,郭某如实陈述由其捅伤被害人的事实,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讯问,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 经鉴定,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。案发后,2026年1月8日,刘某及其妻子郭某某出具谅解书,对郭某予以谅解。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郭某因家庭琐事发泄不满情绪,使用凶器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,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。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,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;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。 据悉,被告人郭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,2018年2月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,2018年5月4日被刑满释放。鉴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,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。 被告人郭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表示认罪悔罪。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一是被告人郭某系自首。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姐姐拨打报警电话,民警接警到达案涉小区开展排查工作,进入案发楼栋时恰好遇见穿戴整齐欲下楼的被告人,此时公安机关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,仅对被告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,被告人当场、主动承认被害人的伤情系其捅伤,明确表明自己系作案人,无任何抗拒抓捕行为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;二是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、认罪认罚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。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的酒后激情犯罪,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,其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。恳请法庭充分考量本案的特殊案发背景、全案量刑情节,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。 法院认为,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 南方都市报(nddaily)报道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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